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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#11  
舊 2006-04-28, 04:40 PM
sakillll sakillll 目前離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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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作者: 哈啦
問題就是他很難得到賠償金,就算得到也肯定很少。
完全不抵他為了打官司所付出的精力和成本。
看怎麼告囉,被告家有錢就能向被告拿到打官司以上的成本
畢竟被告年紀輕輕有的還唸研究所前途光明,總不會想留下個前科,是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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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#12  
舊 2006-04-28, 06:46 PM
domainplayer domainplayer 目前離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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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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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網路上的圖照授權問題,我最近剛好有個相關的idea...
有興趣的人可以上去發表您的看法
http://www.workathome.tw/showthread.php?t=74
_________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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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#13  
舊 2006-05-01, 01:51 AM
sakillll sakillll 目前離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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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某私立大學系主任因喜愛旅遊,87年起和丈夫把海內外旅遊見聞製成網頁,貼在系內網站,未料一張說明「五色鳥」的照片未經授權引用,去年被原攝影者告上法庭,兩夫妻花了12萬元和解,對方才撤銷告訴。

因對方撤回告訴,士林地檢署昨天偵結不起訴
。檢察官發現告訴人很懂得主張自己權利,這幾年在不少地檢署都有他告人的案子,其實若被告主張「合理使用」,不構成侵害著作權,或許還有斟酌空間。

想到為一張未經授權的鳥照片吃上官司,女系主任覺得很沒面子,她說,她和丈夫都喜愛旅遊,87年起,她丈夫自製旅遊報導網頁,掛上她架設的系上網站,每次遊歷後就增添新作品,圖文並茂,獲得廣大網友的迴響,還入選優良網站。

去年8月間,她經由學校得知,住台中縣的林英典先生以違反著作權法,告她丈夫和學校,指一篇「中正山」旅遊報導網頁上使用他拍的「五色鳥」照片,她當時還摸不著頭緒,回去後詢問丈夫,才發現是張照片出問題。

她說,當天他們在山裡看到五色鳥,也拍了下來,但效果不好,愛鳥的丈夫為了讓她知道五色鳥,就上網抓了一張五色鳥的照片貼到遊記裡,做好後掛上網,兩人就忘了這件事。

得知原著作人向學校提告,她和丈夫很誠意的向對方道歉,但對方問口要價12萬元,還「強調」說「我知道你是系主任,要打官司來打」,12萬元一張照片實在太多,她希望能降到5萬元,但對方堅持,最後只得同意。

女系主任說,沒想到一張照片讓她損失那麼大,由於太過傷心,她撤掉經營7年多的網站。為免學生吃虧,她也以己為例,在課堂上提醒尊重著作權的觀念。
就是這種告法
這樣12萬元就入袋囉
我也要來幹這行
咳咳~說的太快應該是幹這行來唯護智慧財產權比較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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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#14  
舊 2006-05-01, 02:31 AM
sakillll sakillll 目前離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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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聊用google "林英典 賺錢" 搜到的新聞
"前科"的部分和我上篇的所說的不謀而合
引用:

攝影名家愛興訟 學子痛批 著作權流氓

一照片索賠10萬元

〔記者何瑞玲/台北報導〕生態攝影家林英典近年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他照片的個人或單位,每張照片要求10萬元以上賠償金,目前案件超過60件,其中有不少學生為交作業報告而引用照片也遭鉅額求償,網站許多人批評林的行徑是「著作權流氓」或「著作權蟑螂」。

多數被告學生都是以林英典所拍鳥類照片使用在論文報告上做美化,再應校方要求將論文上傳網路供審閱,卻被林英典搜尋發現而吃上官司。

產官學被告滿天下

學生之外,教師、學校、民間企業或政府機關也都是林英典的控告對象,包括企業界名人殷琪、吳舜文,教育部長杜正勝等人,也因為相關網站上使用林英典的照片,相繼被控侵權,被告可以「滿天下」形容,有檢察官說,林英典提訟官司已成為各地檢署個人最大案源。

據指出,林某不管侵權行為是否惡行重大、有無營利,多半都提出刑事訴訟;有檢察官認定學生及學校行為雖為侵權,但屬於著作權法允許的合理使用,做出不起訴處分,林英典不滿再議。

但有更多被告因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,而支付一張照片至少10萬元賠償金和解。

歡迎利用設陷入罪

許多大學BBS站及鳥類網站上有人批評林的行徑是「著作權流氓、蟑螂」,且認為林網站上「歡迎多加利用」字眼,根本是設陷入罪,讓不明法律的學生以為可以多加使用而下載,卻被林英典控告刑事侵權訴訟;學生批評林英典根本是用控告來賺錢,因而發起「抵制前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林英典」運動。

林不滿誹謗再提告

有學生認為,現今網路發達,學生論文報告都被校方要求上傳網站供指導教授審閱,並非學生刻意侵權重製營利,林英典沒有衡量學生侵權的動機就提告,根本是濫告。

但林英典認為學生批評已侮辱他的人格,最近又對2個網站言論提出公然誹謗訴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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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英典︰我是著作權苦行僧

記者吳仁捷、何瑞玲/專訪前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林英典,認為自己像著作權苦行僧,提出告訴只是為了保護其創作成果,並教育國人與政府機構正確引用圖片的概念,網路怎麼罵他不在乎。

野鳥作品獲肯定

51歲的林英典本來從事傳統機械製造,民國81年起從沙龍攝影轉入野鳥攝影領域,他的生態攝影作品獨樹一幟,受到國外機構肯定,是國內第一位以「生態攝影」題材,獲選為英國皇家攝影學會碩學會士的專業攝影師。

林英典表示,當他的作品獲得肯定後,仍持續外出拍攝與演講的行程,但林英典陸續發現他的心血,遭不特定人士侵權使用,造成他的版稅大幅下降,因此才開始對侵權者「啟動」訴訟程序。

林英典說,他可能必須拍攝數百捲底片,才能挑出一張滿意的相片,更遑論躲在偽裝帳篷中的辛苦與奔波的差旅費。

林英典從事生態攝影後,曾到全國各偏遠鄉鎮學校演講,為了教育年輕一代,他耗費的油資與自行攜帶的紀念品,遠超過演講工本費,但林英典不願大肆宣傳。

鉅額索賠學子教訓

雖然外界認為他對學生求償動輒10多萬元金額過高,他說他只要學生為自己行為認錯負責,希望這個錯能讓他刻骨銘心;而且他每張照片至少拍6千張底片、投入成本至少20萬元,他的求償並不為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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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刑逼民 學者質疑興訟生財

〔記者何瑞玲、黃美珠/綜合報導〕林英典不斷提出侵權官司,法界人士雖認為使用照片者確已侵權,但不少人說應同時考量用途,甚至指出,若不斷以「刑法逼民法」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,無疑是把訴訟當生財工具。

檢方認同保護智財權

偵辦林英典控告清大2名學生侵權案件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表示,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國人應有的概念,不宜因林英典主張金錢賠償,就質疑其動機,反而是身為侵害者的一方該反躬自省,社會大眾在援引他人智慧結晶時,有無過於草率?

專攻著作權法的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銘洋認為,從清大2學生被控侵權案來看,並非惡行重大盜版行為,動輒祭出刑法尚方寶劍亂砍,無疑是以「刑法逼民法」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,用訴訟當生財工具。

謝銘洋指出,在國外的侵權官司都以民事訴訟進行求償,國內則習慣「以刑逼民」,使用者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,只能任由對方開價賠錢,而必須支付比民事判決更高、甚至高於市場行情數倍的賠償金。

若無營利多不起訴

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,著作的合理使用,簡單的判準就是有無營利行為或商業用途,如果沒有檢方傾向不做起訴處分。

他舉例,若有人偷了一張紙,在刑法上是犯了竊盜罪,但是否要依刑法竊盜罪論辦並不一定,論斷的憑據在於行為是否真正達到必須接受刑罰的程度。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5/.../today-so6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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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#15  
舊 2006-05-01, 05:15 PM
ras0314 ras0314 目前離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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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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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阿~~~看到這篇~~想回應只好註冊了~~~~


我前一陣子也看到這些文章~~還特地到網路找了一些相關資訊~~~

其實我覺得 "林英典" 只是藉由 合理的 著作權 來行斂財之實~~~~~

假道袍~~~~

不然連學生做報告也被告....我就不相信林英典用的東西都是正版的而且都有經過授權~~~

要告可以~~如果他有在它自己的 "生態攝影" 網站上註名著作權的相關資訊~~相信對推廣著作權會比較有正面的影響...而不是誘導人家下載使用....然後告人家以行斂財之實~~~


不削~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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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#16  
舊 2006-05-03, 01:51 AM
fan fan 目前離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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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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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可以看DCview的深度討論http://dcview.com.tw/forums/newmsg.asp
搜尋標題 林英典

其實著作權法不單單只是賦予著作權人權利而已的
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權利的目的,應是透過保障
讓大家勇於創造智慧,進而促進公益
當然主要是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
加上部分情況的利用人權利(44-65條合理使用)

之前新聞報很大那個清大學生索賠千萬的案子
結果沒拿10萬和解的學生拿到勝訴不用賠錢(95年智字2號)
攝影師主張的全被駁回
不過也只是一審,那攝影師肯定上訴

關鍵在於學生使用的是"購買來的合法光碟"
光碟上標示概括利用方式只有禁止商業用途
因此學生又是用在教育用途
甚至姓名都沒有標,刑事上都不算有罪
更沒有立場要學生事前告知使用、事後賠償付費什麼
民事更得到勝訴,因為攝影師無法主張損失
加上著作權法有一條是姓名標示權的例外原則
反正看判決書就會發現跟報紙記載略有出入
看新聞討論案情不見得準確

這種情況造成了有些人就擅用法律程序來達成私下和解目的
因為大部分的人都害怕面對司法或是可能沒有資力請律師
再者就是沒有時間陪有錢又有閒的訟棍玩法律
例如:用片面的法條 (其實我們常接觸的也是片面的法條)
符合合理使用就能阻卻違法變成非盜用情況
遇到著作權案件 最正確的方法應該讓司法裁決
尤其這新聞從去年就鬧的很大
地檢署大概都知道這位攝影師的手法了

我會覺得這新聞應該讓大家重視著作權法
不單只是保障著作權人的部分需要知道而已
每個人都可能是著作權人,但更多時候都是著作的利用人
值得好好充實 ^_^

不要讓本來立意善良的著作權法
因為訟棍的濫用而有惡法的感覺
惡的其實是現在的法律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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