站長俱樂部:站长论坛


返回   站長俱樂部:站长论坛 > 站長公會 > 站長咖啡廳

回覆
 
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
  #1  
舊 2006-02-17, 05:00 PM
哈啦 的頭像
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
論壇管理員
 
註冊日期: 2005-12-25
文章: 2,892
Blog 文章: 1
預設 野鳥照片遭擅用 攝影師控侵權

【東森新聞報 記者陳政棟、許秀鳳/中部報導】

雲林科技大學一名副教授,在網路下載生態攝影師林英典拍攝的鳥類照片,作為教學使用,結果被控告侵犯著作權,雙方最後達成和解,撤銷告訴。

類似侵權告訴多達60多件,被告大多是教師,有保育人士認為,林英典只重視利益,因此發起抵制他的出版品。

撲克牌背面是一連串珍貴的鳥類圖案,這些圖片只要幾分鐘翻拍放到網路上,就可以當成珍貴的教材,雲林縣政府委託國小老師利用照片編纂鄉土教材,還有雲科大一名副教授也是將鳥類照片張貼在自己的網路上,結果通通被告侵犯著作權。

違反著作權,攝影師提告。

告他們的人是生態攝影師林英典,他認為,這些珍貴照片是他花了好幾小時,甚至是好幾天等待才拍到的,別人只要幾秒鐘就可以使用,而且事先沒有告知,他覺得作品有被偷的感覺。

為了維護著作權,還有60多人被林英典告,有保育人士因此發起抵制他的出版品。

林英典則強調,他不是隨便亂告,如果是國中小學教學使用,他很樂意提供。

他認為,使用者付費是天經地義,台灣人很不重視智慧財產權,他要的只是尊重,別人怎麼說,他不在乎。
__________________
A.一文請勿多貼。
B.請選擇相關屬性的版面發文。
C.各類廣告有專版,請勿隨意發至不相干之版面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發佈您網站的新聞請到 What's New 新聞發佈網來。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  #2  
舊 2006-02-17, 05:09 PM
哈啦 的頭像
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
論壇管理員
 
註冊日期: 2005-12-25
文章: 2,892
Blog 文章: 1
預設

既然這是這位攝影師花了時間和精力去拍的,今天主張他的權利,是天經地義的事。別人用了他的東西不事先告知,還說他只重視利益,因此發起抵制他的出版品,這實在有點反客為主了。

其實在今天的網路社會裡,這種大家想用(而且大都是用於公益性質,例如教學之類的),但作者又不想做白工,但向公益用途的使用者說到錢又有點那個,最好的方式就是:「註明著作品的出處來源,並且一定要附上著作來源的網路鏈結」,就比較能解決這樣的問題而且滿足雙方的需求。

畢竟使用者無論基於什麼目的,用了人家的作品,最少你要註明出處和創作者,以示負責(如果你確知作者是誰的話)。而創作者如果對公益使用者收費,既不合社會期待,而且大都也拿不到多少錢,不如請使用人將你的鏈結放上去,引導瀏覽者經由鏈結到你的網站上來。

至於訪客來以後,就看你自己怎麼辦。但別忘了,在網路經濟時代,訪客流量等於是空白支票,看你怎麼運用了。想出名的可出名,想獲利的,那流量愈大獲利空間愈多。

這樣雙方在沒有金錢顧慮下一兼二顧,又符合我們的風土民情,不是很好嗎?

當然啦,目前並非人人有網站,而流量兌換金錢的比例也偏低,但這終究是未來非走不可的路,將來就不一樣囉。
__________________
A.一文請勿多貼。
B.請選擇相關屬性的版面發文。
C.各類廣告有專版,請勿隨意發至不相干之版面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發佈您網站的新聞請到 What's New 新聞發佈網來。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  #3  
舊 2006-02-17, 05:27 PM
sakillll sakillll 目前離線
進階會員
 
註冊日期: 2006-01-04
文章: 161
預設

那我也要來拍幾張照片,貼在各大論壇,依照網路習慣被轉貼或盜連或被拿去做報告會有很多,然後找到就告誰~然後收賠賞金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  #4  
舊 2006-02-17, 05:38 PM
哈啦 的頭像
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
論壇管理員
 
註冊日期: 2005-12-25
文章: 2,892
Blog 文章: 1
預設

引用:
作者: sakillll
那我也要來拍幾張照片,貼在各大論壇,依照網路習慣被轉貼或盜連或被拿去做報告會有很多,然後找到就告誰~然後收賠賞金

以台灣目前的情形,告人很麻煩,賠償金更難

還不如在相片中放入你的網址的浮水印,愈多人放你的相片就愈多人知道你的網站啊。這個將來都是財富
__________________
A.一文請勿多貼。
B.請選擇相關屬性的版面發文。
C.各類廣告有專版,請勿隨意發至不相干之版面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發佈您網站的新聞請到 What's New 新聞發佈網來。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  #5  
舊 2006-02-17, 06:34 PM
毛球小兔 毛球小兔 目前離線
初級會員
 
註冊日期: 2006-02-16
文章: 14
預設 呀呀呀~~站長們都要警愓呀

看了這個例子,所有當站長的都要小心呀!
其實轉貼別人的文字和圖片時,最好發個Email知會一下比較好,
不然哪天會挨告都不知道。

換個角度想,今天要是別人盗用了我的文章或照片,
說也不說一聲,甚至連原作者都不標明一下,
我也會很生氣的。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  #6  
舊 2006-02-17, 07:04 PM
哈啦 的頭像
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
論壇管理員
 
註冊日期: 2005-12-25
文章: 2,892
Blog 文章: 1
預設

現在最大的問題大概就是網路上的東西轉來轉去,如果不是眾人皆知的創作,例如哈利波特,大家早已不知來源是哪裡了,因此也很難去通知原作者。加上許多網站放了許多圖片、文章和什麼佈景之類的說是可以合法免費下載(大陸這樣的網站多如牛毛),其實是真的有合法授權可以讓他人自由下載嗎?誰曉得?
__________________
A.一文請勿多貼。
B.請選擇相關屬性的版面發文。
C.各類廣告有專版,請勿隨意發至不相干之版面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發佈您網站的新聞請到 What's New 新聞發佈網來。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  #7  
舊 2006-02-17, 07:19 PM
sakillll sakillll 目前離線
進階會員
 
註冊日期: 2006-01-04
文章: 161
預設

引用:
作者: 哈啦
以台灣目前的情形,告人很麻煩,賠償金更難

還不如在相片中放入你的網址的浮水印,愈多人放你的相片就愈多人知道你的網站啊。這個將來都是財富
如果林英典成功得到賠賞金,之後模仿此模式就可順利進行
要賺錢就用這方式不就更快嗎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  #8  
舊 2006-02-17, 07:28 PM
哈啦 的頭像
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
論壇管理員
 
註冊日期: 2005-12-25
文章: 2,892
Blog 文章: 1
預設

引用:
作者: sakillll
如果林英典成功得到賠賞金,之後模仿此模式就可順利進行
要賺錢就用這方式不就更快嗎
問題就是他很難得到賠償金,就算得到也肯定很少。
完全不抵他為了打官司所付出的精力和成本。
__________________
A.一文請勿多貼。
B.請選擇相關屬性的版面發文。
C.各類廣告有專版,請勿隨意發至不相干之版面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發佈您網站的新聞請到 What's New 新聞發佈網來。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  #9  
舊 2006-04-28, 01:27 PM
adon adon 目前離線
初級會員
 
註冊日期: 2006-04-28
文章: 1
預設

你太同情林英典了,沒錯,捍衛自己的著作權並沒有錯,但連被用來當教材等非營利目的也都被他告勒(絕大部分被告都是屬此類),你自己往這方面想就知道為什麼有人要抵制他了,且已經有人直接給他錢和解(注意:這些人都只是用他的一張照片來教學喔),連法官都說,這些被告的行為是屬於合理的使用範圍了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  #10  
舊 2006-04-28, 03:00 PM
simon simon 目前離線
進階會員
 
註冊日期: 2006-02-12
文章: 530
預設

引用:
作者: 哈啦
其實在今天的網路社會裡,這種大家想用(而且大都是用於公益性質,例如教學之類的),但作者又不想做白工,但向公益用途的使用者說到錢又有點那個,最好的方式就是:「註明著作品的出處來源,並且一定要附上著作來源的網路鏈結」,就比較能解決這樣的問題而且滿足雙方的需求。

畢竟使用者無論基於什麼目的,用了人家的作品,最少你要註明出處和創作者,以示負責(如果你確知作者是誰的話)。而創作者如果對公益使用者收費,既不合社會期待,而且大都也...
這一段說的相當好
本人十分認同
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回覆

書籤

主題工具
顯示模式

發文規則
不可以發表新主題
不可以發表回覆
不可以上傳附件
不可以編輯自己的文章

啟用 BB 代碼
論壇啟用 表情符號
論壇啟用 [IMG] 代碼
論壇啟用 HTML 代碼

論壇跳轉

 

所有時間均為 +8。現在的時間是 08:33 AM


本站主機由網易虛擬主機代管
Powered by vBulletin® 版本 3.8.4
版權所有 ©2000 - 2024,Jelsoft Enterprises Lt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