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搜尋標題 林英典
其實著作權法不單單只是賦予著作權人權利而已的
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權利的目的,應是透過保障
讓大家勇於創造智慧,進而促進公益
當然主要是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
加上部分情況的利用人權利(44-65條合理使用)
之前新聞報很大那個清大學生索賠千萬的案子
結果沒拿10萬和解的學生拿到勝訴不用賠錢(95年智字2號)
攝影師主張的全被駁回
不過也只是一審,那攝影師肯定上訴
關鍵在於學生使用的是"購買來的合法光碟"
光碟上標示概括利用方式只有禁止商業用途
因此學生又是用在教育用途
甚至姓名都沒有標,刑事上都不算有罪
更沒有立場要學生事前告知使用、事後賠償付費什麼
民事更得到勝訴,因為攝影師無法主張損失
加上著作權法有一條是姓名標示權的例外原則
反正看判決書就會發現跟報紙記載略有出入
看新聞討論案情不見得準確
這種情況造成了有些人就擅用法律程序來達成私下和解目的
因為大部分的人都害怕面對司法或是可能沒有資力請律師
再者就是沒有時間陪有錢又有閒的訟棍玩法律
例如:用片面的法條 (其實我們常接觸的也是片面的法條)
符合合理使用就能阻卻違法變成非盜用情況
遇到著作權案件 最正確的方法應該讓司法裁決
尤其這新聞從去年就鬧的很大
地檢署大概都知道這位攝影師的手法了
我會覺得這新聞應該讓大家重視著作權法
不單只是保障著作權人的部分需要知道而已
每個人都可能是著作權人,但更多時候都是著作的利用人
值得好好充實 ^_^
不要讓本來立意善良的著作權法
因為訟棍的濫用而有惡法的感覺
惡的其實是現在的法律程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