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啦
2006-01-13, 06:07 AM
布希總統今年初剛簽了一項法案,就是如果在網路上有人的言論和行為對別人構成「困擾」(annoy)而又不用自己真己真實身份的話,就構成聯邦罪刑,最重是要坐牢的!:eek:
由於是美國的法律,細節不是很清楚,但這項法律的目的好像是在一項和婦女保障有關的法律中出現的?
按照現實狀況,光收到垃圾郵件而且通常上面都沒有真實身份,應已構成犯罪了吧?
由於是美國的法律,細節不是很清楚,但這項法律的目的好像是在一項和婦女保障有關的法律中出現的?
按照現實狀況,光收到垃圾郵件而且通常上面都沒有真實身份,應已構成犯罪了吧?